專家觀點 檢察官 證人 普悠瑪是「他字案」偵辦 跟「偵字案」的差別與人權有關 偵字案,檢察官已將某人定為被告,當被告出庭時,享有訴訟法上的所有權利,之後需要公布是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以及理由;他字案,檢察官只是懷疑某人涉嫌,但未有任何證據做為支持,此時被懷疑者稱為關係人,而檢察官會進一步偵查他是否真的涉嫌,如果查無證據可以簽結不用公布。 (圖片取自pixabay) 普悠瑪號出事後,普悠瑪號當時的採購案及其監造、驗收的過程都被列入調查。台北地方檢察署以他字案偵辦,調查有無人為疏失。 常關注社會新聞的人應該對「他字案」、「偵字案」這兩個詞彙不陌生,但這是什麼意思呢? 兩者的差別源自調查實務與法理上的矛盾。因為案情常有不明朗的時候,若檢察官或警察沒有任何證據可指出某人確有嫌 Knowing 6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