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幾天最熱門的3C新聞應該就是臺北市政府正面槓上Google,導致台灣區Android Market全面下架所導致的爭議了,這件事嚴格說起來雙方都有錯,但錯的點不一樣,首先是腦袋有洞的臺北市政府相關官員,我想問的是:「請問你做過文創嗎?你開發過軟體嗎?你知道Android的付費軟體可以購買後在備份退款再盜裝嗎?你知道為什麼Google會限制15分鐘限制退款機制嗎?」我非常確定的是這些坐辦公室吹冷氣只會說閒話領乾薪的大官們一定不知道。在他們的眼裡只有APPLE作的到,Google為什麼作不到?這是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懂Android Market的發展與沿革,「人性本惡」導致了Android軟體非常容易盜版,一般人連「Root」都不需要就可以輕鬆的剽竊軟體開發者數個月或數年的心血(iPhone起碼還要JB才可以這麼做)。
也許大家會問說為什麼Google不改?他有在改、只是改的方式很鳥,就是將原本24小時的審閱期縮短為15分鐘,以減少軟體被盜版所需的時間,這點我也在書裡面或BLOG中罵過,當然在Google想出更好的解決方案之前這只能說臨時的解決方案。我個人也覺得軟體15分鐘審閱期實在太短,有的軟體(如遊戲)15分鐘可能連下載都還沒完成,但七天是要所有的軟體開發者與創意產業都去死嗎?不合時宜的消保法政府應該帶頭修正,如要求Google在15分超過後的的申訴機制,讓消費者詳述退款原因讓官方進行評估。APPLE也是如此,Google只是基於信賴原則連問都不問就退款(其實換個角度來說Google非常該死的根本沒放人力在處理消費糾紛這一塊領域,所以他才會用這麼「蠢」的方法來處理退款問題)。
而臺北市政府所應該扮演的角色應該是要帶頭修正不合時宜的消保法(尤其在數位內容這塊)並與這些數位內容提供者進行協商,在不違背該公司(不論是蘋果或Google)在全球的統一機制下來討論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如上述所說的申訴機制),而不是跟國際公司在那邊起鬨要求特權來丟台灣的臉。你不過是台灣的其中一個縣市叫做「臺北市政府」,你真的以為你是「天龍國」政府喔?打臉會有海軍上將出來幫你出氣??請停止鄉愿的想法吧!連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美國都沒有定下如臺北市政府這麼扯的規定了....
依臺北市政府的邏輯,一切在網路上所購買的物品都應該享有七天鑑賞期的前提之下,我在網路訂的電影片可以看完後要求七天內退款(跟慧慈致敬?),網路書店買的書也可以要求七天鑑賞期,連網路訂的飯店、短期的旅行團都可以用七天鑑賞期來要求退款,這樣合理嗎?更別提電子書或電玩有的在一兩天內就可以破關或看完的數位內容了。
最後是雙方都該各打五十大板,臺北市政府應該坐下來好好的研究一下相關法案內容,要求中央政府重新制訂合乎時宜的消保法條例後,再跟數位內容的提供者好好的研商如何改善現狀。不要整天搞那個APPLE原本30天審閱期,「依法」改為七天這種丟人的國際大笑話,不要以為自己主持了正義但實際上卻是扼殺了全台灣數位產業的生機還在沾沾自喜!
Google作的最錯誤的一件事就是無預警停止台灣Android Market收費軟體服務,因為影響的層面不是只有台灣區消費者再也買不到軟體,而是之前買軟體的人再也無法享受更新服務,手法太過於粗暴(也顯示了Google危機處理能力真的很差,完全背離了「Don't be EVIL」的創業理念,一整個荒腔走板),Google可以不要改變他的退款機制,但是也應該學習APPLE在處理消費爭議所投下的人力、物力(蘋果也不是30天一定無條件退款,次數太頻繁也一樣不給退,還可能關閉你的帳號)。
希望這件事情最後能往好的方向走,雖然我個人非常看好會往「四輸」(GOOGLE Android Market退出台灣、台灣消費者再也無法購買軟體、軟體開發者再也無法以正常管道銷售軟體並進行軟體後續更新、最重要的台灣政府的面子/裡子都一起輸掉還被冠上全球最蠢的公家機關封號)的方向前進....
14 則回應
這次真的是有白爛到,ESD 軟體本來就是下載等於視同開封使用,哪來的七天鑑賞問題~
要是真的有,那要趕進上線去刷個10套 Win7 旗艦版 回來然後複製一份抄下序號再退訂 = =+ 看看微軟會不會來叫個幾聲~
今天結論 - Google:「請給我兩週的時間。」台北市政府:「可。」
Google高層抵台協商 北市再給兩週期限
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必須針對手機軟體,開放7天鑑賞期,今天(30號)Google代表從加州抵台,到北市府與法規會協商,經過了1個多小時閉門會議,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Google代表透過今天協商,才進一步瞭解台灣法律規定,不過還是表達有全球營運考量,還必須進一步回美國,與更高層研究,北市府同意再給兩週時間研究,一旦業者7月14號前不改善,才會後續開罰。(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Google代表Kenneth Carter是從加州到北市府協商,一開始Google代表詳細解釋公司的退貨政策,認為已經能夠保障消費者,不過北市法規會認為,與台灣消保法7日鑑賞期有所出入,顯然Google代表在這次的協商,才對台灣的法律有比較充分的瞭解,表示希望帶回加州在仔細研商,Google也提出需要再兩週的改善期,北市府決定再給兩週期限,在7月14號前提出改善及建議。
主委葉慶元也在協商時,向Google代表提出,目前Google的15分鐘鑑賞期,對大部分的消費者都是不夠的,就曾接獲消費者投訴,表示使用軟體3-4天就突然強制關閉、或系統不相容,15鑑賞期時間不足,相關投訴也反映給Google。
至於原本北市府訂7月1號為期限否則將再開罰,主委葉慶元說,北市府會再給予兩週時間提出改善建議,暫不開罰。至於蘋果公司已經在30號正式書面發函北市府,表示願意遵守台灣法律規定,正在修改作業系統,符合台灣消保法規定,預計新的作業系統7月8號就會上線,也將蘋果電腦的相關作法,告知Google代表。
同意
等其他購物通路購買軟體可以拆封後退款再來討論 Google有沒有違法
看最不Evil的好欺負嗎?(怒)
Orz
Google 真的超白爛
千萬不要搞到四輸啊!
試問,如果你開了一間商店,有警察來說:你的營業違法,依法可以連續開罰。你會不會在事情搞定之前,先暫停營業?
我做了一個夢:
我先說,我是iOS的developer,我也認為七天的退貨期對smartphone上的app其實是有討論的必要(是有點長,但我認為至少48-72小時是有必要的),因為另一方面我也是這些market的使用者,所以我其實挺支持台北市政府這次的行為。而且,畢竟我們的消保法還沒有針對這種新的市場去檢討,修法,我不認為公務員可以因為法律對這種新型態的市場有一定困擾(但我不認為是大問題),所以選擇性的不執行。
如果有的人要拿iOS來跟Android的store/market的一些不同點去說Google的抗議有理,我並不贊同。iDevice從十年前到現在是需要iTunes作為同步的中心,但在iOS 5以後也已經順應使用者的要求,可以配合iCloud去執行雲端的同步,換句話說,約3個月後正式發表的iOS 5跟Android將在這部份並無不同,若是iOS能提供較長期限的退款期,那為何Android有理由不這麼做?
若是因為Android是因為保護不夠周延所以只能提供15分鐘的直接退款,那這只不過是為了保護開發者所做的決定,我相信這邊大部分的人都是一般的使用者而已,為什麼要去支持Google的理由?他經營了這樣的線上商店,他自然有義務去滿足開發者與消費者,而不是限縮消費者的權利到含下載15分鐘來彌補他的系統設計缺陷。
這個新聞其實已經傳到國外了,就我觀察的結果,反應自然是兩極,有部分的開發人員強力反彈,或是放話說不再在台灣上架,但是也有許多的開發人員不認為這樣的要求有錯(當然就像我一樣,認為7天是有點長),但是一面倒的是各國的消費者希望這樣的機制能夠一體適用在他們地區,而不是台灣專屬的福利,直接反嗆那些反彈的開發者不要寫爛軟體就不用擔心。
各位可以自己去國外有相關討論的地方看看我說的是否為真,我要說的是,Google這次的作法其實是因為極度害怕,因為一旦配合台灣的法令修改,全世界各國將一一要求他們要比照辦理,這才是真的問題。台北市這次的作法雖然十足的公務員心態,並未一併提出檢討對App這類銷售行為的退貨期限的議題,好促進修法,但卻引發了全世界的第一彈,讓全世界開始正視這個議題,我不會認為未來會被認為是最蠢的公家單位。
若您也是使用者,我們真的要挺Google嗎?
覺得的確,臺北市政府評估處罰的因數不夠成熟。每有全面性考慮整個生態,各個環節,實在過於好動。Google的作法,算是堅持原則,還是被逼到梁山,狗急跳牆,而處事不圓滑。
比較關心,兩方是如何交涉,細節內容又如何?
不要整天搞那個APPLE原本30天審閱期,「依法」改為七天這種丟人的國際大笑話,不要以為自己主持了正義但實際上卻是扼殺了全台灣數位產業的生機還在沾沾自喜!
Apple 30天的「審查」退費 vs 7日的「無條件」退費,差很大。等確定 apple 的七日也是「審查」退費再酸也不遲。OK!?
如果 apple 在台灣提供 7日「無條件」退費,同時保留 30日「審查」退費,那就真的給 apple 鼓掌。
只能說狗官僚『何不食肉糜』的鄉愿心態,我也認為Google會退出臺灣市場;畢竟跟其他地方相比,臺灣市場Google而言其實是無足輕重的。
難道因為郝一萬先生幫北市府官員買ipad 所以他們只用apple
新聞一出就覺得官員很不專業,這種裁罰就更突顯官員無知
apple的app store都是依靠iTunes授權安裝多一道保護。
但用起來就是比Android龜毛
apple產品的音樂,圖片,影片,軟體傳輸都要透過iTunes
所以一般apple產品的PC用戶一定要受到iTunes的強姦誰叫你不是MacOS
Android的方便性就是不需要而外透過iTunes之類的軟體跟PC溝通
所以相對的這種便利在智慧財產上的保護也較薄弱
如果連Android也要一樣透過類似iTunes的軟體才能授權&連接裝置
那還不如不用.....
其實比較單純的想法,如果消保法規定線上購買數位內容或軟體
拆封後都是不能退費的
以app來說,如果已經安裝了照理說也不能退費才是
apple的app store算是開了一個方便的先例,可以申請退費
但是北市府這次要求的條件其實有點過度引申這個權利了
Google 應該改成...
每七天讓你退一個軟體。如果你七天內想退兩個(或以上),還是讓你退,但是就一段時間不讓你買...
至於這個「一段時間」是多久,應該可以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