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歐盟干預 App Store 業務並祭出 5 億歐元罰款,蘋果正式向歐盟法院提出上訴。
針對歐盟先前以違反數位市場法 (DMA)為由對其開罰5億歐元 (約新台幣190億元)的結果,蘋果稍早正式向歐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訴,指控歐盟委員會的處分「前所未見」,更指其遠超過法律原意。
蘋果於聲明中表示,提出上訴是因為歐盟執委會的決定和這筆罰款,遠遠超出法律規範的範圍。蘋果更強調此裁決不僅干預其如何經營App Store,更帶來開發者混淆、對用戶不利的結果,同時更說明已經依指示調整規則,藉此避免每日罰款,而接下來會將事實呈交法院進行後續審理。
這樁爭議起於今年4月下旬,歐盟裁定蘋果違反數位市場法中的「引導限制」 (steering restrictions)條款,認定其阻礙開發者在App Store中向用戶告知可透過App Store之外的管道購買數位內容,認為蘋果涉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歐盟因此要求蘋果必須允許開發者在App內自由提供外部購買連結、提供替代付款選項,並且允許用戶可直接透過外部連結進行消費。
面對裁罰壓力,蘋果已經在今年6月底於歐盟地區調整App Store使用規範,允許開發者自由引導用戶至外部管道,同時不再強制使用蘋果自家的App內購買機制,更針對開發者費用結構做出調整,計畫於2026年1月1日全面上路,其中將依照開發者所選擇的服務層級,收取最高20%的使用費,相比過往的30%比例明顯下修。
新的費用方案分為兩層,Tier 1為基本服務,包含App分發與安全管理等基礎功能,但不再涵蓋自動更新、評價、搜尋建議、App Store行銷與分析數據等項目;而若開發者選擇Tier 2,則可額外取得上述服務,但費用相對較高。
值得注意的是,開發者無法選擇完全不向蘋果繳納費用,Tier 1層級屬於強制性費用,僅Tier 2為選用。蘋果也表示,此層級費用架構實際上是因應歐盟要求提供選項,而歐盟更指定哪些服務應該列為可選,最終導致目前相對複雜的方案設計,例如搜尋、瀏覽推薦等功能,目前已經被移出基礎層級。
對於這次的上訴,蘋果預計在法庭上主張歐盟執委會過度擴張了數位市場法對於「引導限制」的解釋範圍,甚至干預蘋果如何經營自家平台,構成不合理干涉行為。蘋果認為,數位市場法原意在於保障市場公平競爭,但不應過度規範企業自主營運模式。
目前蘋果已經暫時配合執委會要求調整App Store使用規範,避免每日新一輪罰款,但此案後續仍需等待法院進一步做出裁定,因此雙方攻防有可能會持續數月,甚至數年。而此訴訟不僅攸關蘋果在歐洲市場的營運策略發展,也將為全球數位平台與監管機構之間的權限邊界,樹立重要的法律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