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斯威利可能為了他 iTunes 上的音樂所有權狀告蘋果

2012.09.03 01:33PM
是布魯斯威利可能為了他 iTunes 上的音樂所有權狀告蘋果這篇文章的首圖

 

圖片來源: G.I. Joe 2 電影劇照

為了 iTunes 音樂的所有權告蘋果?聽起來很天馬行空,但這就是"我的膽固醇有點高"的布魯斯威利打算要做的事情,別覺得名人總是天馬行空,先看看他的理由吧。根據英國太陽報的報導,布魯斯威利打算委託律師在他死後將他 iTunes 裡的音樂分給他的四名子女,不過問題是在 iTunes 的使用條款中,帳號的音樂使用權將隨著所有人死亡而消滅,這就造成了與他的想法牴觸的狀況。

太陽報同時採訪的一位法律事務所專家對數位音樂的看法與台灣演藝圈的電玩教父施文彬大哥有些雷同,認為購買線上音樂只是購買它的聆聽權,並非購買它的所有權。這也表示花了大錢買的數位音樂在所有人死亡後,一切都會變為泡沫,然而實體 CD 、錄音帶以及唱盤卻還能持續傳承下去。

新聞來源:英國太陽報

2 則回應

  • 奇怪了... 不管我買到的是什麼權,我要轉讓還不行嗎?

    「買到的是聆聽權,不是所有權」,可是這檔案明明就在我電腦(或隴統點...「電子裝置」)裡,你說我並不「擁有」它?

    例如我複製了一個檔案給你,那是否可以說我跟你兩人都同時「擁有」這個檔案?
    如果是,那就應該適用「耗盡原則」。
    如果不是,那我轉讓這個什麼鳥「聆聽權」、「閱讀權(文字著作)」或「觀賞權(數位影片或是圖像著作)」就是了。

    === 分隔線 ===

    我總是覺得這部份的法律是在過度保護商業公司 /____\

    一個法律,大部分的人都願意遵守的就是好法律(例如大家都同意不能偷竊、搶劫、殺人、闖紅燈)。
    但是大部分的人心裡牴觸(不過實際行為中可能還是被公權力逼著遵守)的法律,是否就應該思考一下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201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