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登高一呼, 眾人紛紛響應反 SOPA 請願

2012.01.19 01:17PM
是Google 登高一呼, 眾人紛紛響應反 SOPA 請願這篇文章的首圖

 

圖片來源: Google

美國國會發起的 SOPA ( Stop Online Piracy Act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引起包括民間甚至軟體業界一陣撻伐,就連維基百科、微軟也跳出來反彈,而 Google 更發動連署活動,並且在美東時間 1 月 18 日下午四點半就已經有超過 450 萬人簽署反 SOPA 。 Google 的反 SOPA 聯盟包括 Facebook 、 AOL 、維基百科、亞馬遜、推特與 Firefox 。

Google 的請願書強調,打擊網路盜版固然重要,不過最有效率的方法是斷絕它們幕後的資金來源,而不是將國家成本耗費在審查社群網站、部落格與搜尋引擎內容上,這反而會阻礙美國經濟的成長。

那大家認為網路盜版利用法律是能解決的了的問題嗎?還是 SOPA 只能治標無法治本,到最後只會淪為浪費國家資源的無用法案呢?

新聞來源: CNET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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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則回應

  • 總之 MU 不能用了
    2012-01-22
  •  回應離題了...(推眼鏡

    2012-01-19
  •  前陣子的新聞,apple因為沒有遵守義大利規定電子產品要有24個月的保固期被罰款,

    假設apple因此不爽賣,撤出義大利,這樣是義大利政府被罵恐龍政府還是apple被罵店大欺客?

    2012-01-19
  • 什麼時候Google也有這種魄力解決台灣的7日鑑賞期問題呢 ( ′_ゝ` )

    2012-01-19
    • terter wrote:

      1. 立法與修法,應該與議員有關吧?Android商場的事件可是與議員有關喔。
      2. 不是作秀嗎?那麼請教一下,蘋果把30日改成7日,然後實際上也不是完全無條件退費(還是會經過審查)。只是因為他們給了相關人員台階下,所以沒事了。如果講求公平正義守法,照說這樣的行為也是不可以的,今天就算我再「奧客」,我要退貨應該就要讓我退啊?不應該加上任何但書才是,不是嗎?所以相關政府機關說一套做半套,那不是在作秀那是怎樣?
      3. 其實google根本就是自己太笨了,依照市府的作法,其實只要把關鍵字「七天」加入原本條約內,請使用者自己在七天內找軟體商退貨,我google只是當成是個線上快遞公司就好,反正法律本來就沒有詳細規定到底找誰退、怎麼退不是嗎?也不會說退貨要叫快遞承擔,這麼做皆大歡喜,議員賺到知名度,google繼續賣他的軟體。

       

       1、消費者保護法是立法院決議,就算是北市自治條例的法,也是民選市議員所立所修,跟北市府無關,市府只是執行單位。

      2、蘋果本來就有三十天申請退費,被詬病的是流程繁複。他們不過將流程簡化,當然可通過市府審查。

      股溝明定的十五分鐘鑑賞期實質牴觸了法律,遭到北市府警告開罰剛剛好而已。做什麼秀哪?

      3、既然如此,股溝為何不做?蘋果微軟都做了,股溝為何不做?不是明擺著拿民意當民粹嗎?

      2012-01-20
    • Fayever wrote:
      terter wrote:
      不是民粹不民粹的問題,這件議題上的確是台灣法律上有問題(過時)的條文,結果:

      1. 拿著過時不適用的條文去罰
      2. 去罰就算了,按照原本法條的作法,其他家其實也沒做到,那也沒看到市政府做了什麼其他動作。意思不就表明,我今天是來作秀的,你們乖乖幫我作秀就好,國民的利益?那是什麼?能吃嗎?

      同app、軟體七天退貨這種狀況,真的有人拿出來用了,你能說他不合法嗎?

       

      法律過不過時與人民守不守法是兩回事 ,不能拿來一起說。

      舉個例,美國現在還有州法律是禁止在深夜飲酒的律法,那是一百多年前禁酒令時期的法律。

      以現時的眼光來看很顯然已經過時,執法者也不太會拿這法令來管理人民。但是在法律沒改前,執法者真要用這法律來治理,任誰也沒輒,申請釋憲都沒用。

      執法者依法執行,人民團體遵守法律,這是天經地義的事,至於立法或修法,顯然不是執法者需要顧慮的問題。

      作秀之說只是小人心度君子腹罷了。

       

      1. 立法與修法,應該與議員有關吧?Android商場的事件可是與議員有關喔。
      2. 不是作秀嗎?那麼請教一下,蘋果把30日改成7日,然後實際上也不是完全無條件退費(還是會經過審查)。只是因為他們給了相關人員台階下,所以沒事了。如果講求公平正義守法,照說這樣的行為也是不可以的,今天就算我再「奧客」,我要退貨應該就要讓我退啊?不應該加上任何但書才是,不是嗎?所以相關政府機關說一套做半套,那不是在作秀那是怎樣?
      3. 其實google根本就是自己太笨了,依照市府的作法,其實只要把關鍵字「七天」加入原本條約內,請使用者自己在七天內找軟體商退貨,我google只是當成是個線上快遞公司就好,反正法律本來就沒有詳細規定到底找誰退、怎麼退不是嗎?也不會說退貨要叫快遞承擔,這麼做皆大歡喜,議員賺到知名度,google繼續賣他的軟體。

      2012-01-20
    • terter wrote:
      不是民粹不民粹的問題,這件議題上的確是台灣法律上有問題(過時)的條文,結果:

      1. 拿著過時不適用的條文去罰
      2. 去罰就算了,按照原本法條的作法,其他家其實也沒做到,那也沒看到市政府做了什麼其他動作。意思不就表明,我今天是來作秀的,你們乖乖幫我作秀就好,國民的利益?那是什麼?能吃嗎?

      同app、軟體七天退貨這種狀況,真的有人拿出來用了,你能說他不合法嗎?

       

      法律過不過時與人民守不守法是兩回事 ,不能拿來一起說。

      舉個例,美國現在還有州法律是禁止在深夜飲酒的律法,那是一百多年前禁酒令時期的法律。

      以現時的眼光來看很顯然已經過時,執法者也不太會拿這法令來管理人民。但是在法律沒改前,執法者真要用這法律來治理,任誰也沒輒,申請釋憲都沒用。

      執法者依法執行,人民團體遵守法律,這是天經地義的事,至於立法或修法,顯然不是執法者需要顧慮的問題。

      作秀之說只是小人心度君子腹罷了。

      2012-01-20
    • Fayever wrote:
      faye2040 wrote:

       已經解決了不是嗎? 乾脆不要賣!  也許順便打官司! 要是贏了, 不知某政府要如何收場, 要是輸了, 沒問題, 繼續不要賣就好了

       

       機器人使用者就是這種民粹態度才讓人討厭。

      套句編者的話:畢竟賣了這麼多支,市佔率這麼高,咬我阿笨蛋!

       

       不是民粹不民粹的問題,這件議題上的確是台灣法律上有問題(過時)的條文,結果:

      1. 拿著過時不適用的條文去罰
      2. 去罰就算了,按照原本法條的作法,其他家其實也沒做到,那也沒看到市政府做了什麼其他動作。意思不就表明,我今天是來作秀的,你們乖乖幫我作秀就好,國民的利益?那是什麼?能吃嗎?

       

      離題太多了,拉回正題

      SOPA最大的問題在於,它給了政府直接監聽、逮捕的權力,同時被逮捕者不適用無罪推定,而是要想辦法證明自己無罪(證明自己沒有盜版)。對於一直在罵中國、北韓等國家的政府封閉資訊,結果自己還推這樣的法案,豈不是打臉打很嚴重?當然啦,也有人或許會說,這法條是定出來嚇阻用的,政府不會濫用之類的說詞,但是假如真的有人依照這條法律濫用時,你有辦法阻止嗎?就如同app、軟體七天退貨這種狀況,真的有人拿出來用了,你能說他不合法嗎?

      2012-01-20
    • faye2040 wrote:

       已經解決了不是嗎? 乾脆不要賣!  也許順便打官司! 要是贏了, 不知某政府要如何收場, 要是輸了, 沒問題, 繼續不要賣就好了

       

       機器人使用者就是這種民粹態度才讓人討厭。

      套句編者的話:畢竟賣了這麼多支,市佔率這麼高,咬我阿笨蛋!

      2012-01-19
    • Wcw5504 wrote:

      什麼時候Google也有這種魄力解決台灣的7日鑑賞期問題呢 ( ′_ゝ` )

       

       已經解決了不是嗎? 乾脆不要賣!  也許順便打官司! 要是贏了, 不知某政府要如何收場, 要是輸了, 沒問題, 繼續不要賣就好了

      2012-01-19
  • 沒辦法治標,但是可以達成其他「目的」(轉頭看GFW)

    2012-01-19